安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(六)
第十六条 公民应当文明养犬,自觉遵守下列规定:
(一)禁止在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区域范围内饲养烈性犬、大型犬;
(二)办理犬只等级、注射疫苗;
(三)携犬出门采取束犬绳(链)等安全措施,主动避让他人;
(四)避免犬只噪声扰民,即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;
(五)除警犬、导盲犬等特殊犬只外,不得携犬进入禁止犬只入内的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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