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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(三)
2022-10-10 11:33  


第十三条 公民应当文明出行,自觉遵守下列规定:

(一)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,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幼等有需要的人让座,不得抢座、霸座和强迫他人让座;

(二)禁止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辱骂、拉扯、殴打驾驶人员,不得抢夺方向盘、变速杆等操作装置,或者以其他方式危害公共交通;

(三)驾驶机动车不接打电话,不浏览电子设备,不违反规定使用远光灯、鸣笛;

(四)驾驶机动车应当礼让行人,积水路段低速行驶,拥堵路段依次通行,不得强行超车、突然变道、急转急停;

(五)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人员通行;

(六)驾驶和乘坐机动车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;

(七)不得乱停乱放机动车、非机动车;

(八)骑行非机动车不得闯红灯、不得进入机动车道、逆向行驶、扶身并行和追逐嬉戏;

(九)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;

(十)不得擅自在道路、广场等公共场所设置停车泊位、车位锁、隔离桩、栏杆以及其他影响通行的障碍物;

(十一)行人不得闯红灯、不得乱穿马路和跨越道路隔离设施;

(十二)不得在行车道内兜售、发放物品和乞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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