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页 | 新闻动态 | 工作简报 | 宣传专栏 | 文件资料 | 相关下载 | 我们的节日 
当前位置: 首页>>文件资料>>正文
 
安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(二)
2022-09-28 10:23  


第十二条 公民应当爱护环境,自觉遵守下列规定:

(一)增强环境保护意识,履行环境保护义务,参与生态文明建设,保护大气、水、土壤等环境;

(二)不随地吐痰、便溺;

(三)不乱扔塑料袋、果皮、纸屑、烟蒂、口香糖等废弃物;

(四)不随意张贴、涂写、刻画,不乱发乱扔广告、传单;

(五)不违规占道经营,不乱倒污水、厨余垃圾;

(六)文明如厕,不占用残疾人士专用卫生设施;

(七)咳嗽、打喷嚏时捂住口鼻,感冒等呼吸系统传染性疾病患者外出自觉佩戴口罩;

(八)减少废弃、废水、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排放,按照有关规定对垃圾分类投放;

(九)不向江河、湖泊、水库、池塘等水体倾倒污染物。

关闭窗口

 技术支持:河南护理职业学院图书信息中心   内容提供:河南护理职业学院文明办

ICP备案号:豫ICP备14019203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