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爱护环境,自觉遵守下列规定:
(一)增强环境保护意识,履行环境保护义务,参与生态文明建设,保护大气、水、土壤等环境;
(二)不随地吐痰、便溺;
(三)不乱扔塑料袋、果皮、纸屑、烟蒂、口香糖等废弃物;
(四)不随意张贴、涂写、刻画,不乱发乱扔广告、传单;
(五)不违规占道经营,不乱倒污水、厨余垃圾;
(六)文明如厕,不占用残疾人士专用卫生设施;
(七)咳嗽、打喷嚏时捂住口鼻,感冒等呼吸系统传染性疾病患者外出自觉佩戴口罩;
(八)减少废弃、废水、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排放,按照有关规定对垃圾分类投放;
(九)不向江河、湖泊、水库、池塘等水体倾倒污染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