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条 公民应当爱国守法、明礼诚信、团结友善、勤俭自强、敬业奉献。
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,自觉遵守下列规定:
(一)不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、粗言秽语;
(二)不在禁烟场所吸烟、劝烟;
(三)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、不得插队;
(四)开展健身、娱乐、庆典、施工、经营等活动,应当符合环境噪声管理规定:不得飙车竞技,噪声扰民;
(五)遵守图书馆、纪念馆、博物馆、影剧院、车站等公共场所秩序,不干扰他人;
(六)文明就医,尊重医务人员,不扰乱正常的医疗秩序;
(七)观看体育比赛、文艺演出时,应当尊重运动员、教练员、裁判员、演职员等,服从现场管理,遵守场馆还秩序;
(八)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内瞻仰、祭扫、观看时,遵守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。